工作动态

关于开展2018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工作的通知

来源:学位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1-10浏览次数:221

关于开展2018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深化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不断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同时为了保证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决定开展2018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一、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范围与原则

2018年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包含国家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结果公示通过的我校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和2017年动态调整增列的博士学位授权点。

2017年动态调整撤销博士学位点的原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按照资格认定方式重新归位到2017年动态调整增列的博士学位授权点。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和程序按照《石河子大学遴选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执行。

申请学术学位导师者不能跨一级学科申请遴选导师。

二、具体要求

此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由研究生处统筹安排,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人员名单由学院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并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

申请博士生导师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确认,通过后,公示7天。

三、时间安排

1112日前,个人申请及学院初审。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要求由学院统一报送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所属学院的研究生管理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2116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公示,并将附件3附件4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研究生处学位办

311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申请博士生导师人员名单并公示。

四、注意事项

1、此次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学位点、学院在组织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时,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合理规划本院博士研究生导师数量,制定科学合理的导师考核办法,提高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综合素质。

2、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在学校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导师遴选条件,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

附件:



附件2:石河子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doc

附件3:申请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xls

附件4:博导资格认定汇总表.xls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

                              201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