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石河子大学“优秀实践研究生”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学术学位培养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5-25浏览次数:341

石河子大学“优秀实践研究生”评选实施细则

(试行)

  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素养,提高专业实践成效,鼓励研究生在校外实践单位完成实践培养环节,经研究决定评选石河子大学“优秀实践研究生”及“优秀实践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条为做好“优秀实践研究生”及“优秀实践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

  2. 评选条件

    第三条评选条件:

    1.在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取得突出的实践性成果。如:编写案例被专业学位教指委等国家级案例库收录;取得专利授权;获校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参加专业学位教指委等国家或省部级举办的专业技能大赛并获奖;撰写政策建议调研报告并获得厅局级以上领导批示;在校期间积极参加专业相关执业资格认证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优异成绩者等。以上成果取得可由研究生独立完成,或参与导师项目排名前三。

    2.在实践单位表现突出,受到表扬表彰;

    3.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专业实践计划和内容、专业实践执行情况、专业实践考核成绩优秀者;

    第四条评选条件满足以上一条,且校外实践满足培养方案要求,即可推荐为优秀专业实践研究生,不得以发表科学研究类学术论文作为评选条件。同等条件下,在南疆等条件艰苦地区实践的学生,可优先推荐。

  3. 评选程序

    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开、注重实践、严格筛选”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评选工作每学年5月进行一次。

    第七条评选名额按照不超过各专业学位授权点上半年全日制专业学位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推荐。

    第八条优秀专业实践研究生入选名单经个人申请、导师推荐、院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产生。程序如下:

    1.研究生个人申请并填写《石河子大学优秀实践研究生申报表》;

    2.校内导师及校外导师(或实践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共同推荐;

    3.学院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支撑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公示三天;

    4.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分委员会审核结果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含三分之二),确定为我校“优秀实践研究生”并由研究生处公示五天。

    第九条获评优秀的研究生其校内或校外指导教师(以学院上报为准)同时被评为“优秀实践研究生指导教师”。

  4. 第十条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者存在造假行为,或评选程序没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等问题,可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真实可靠,含具体证据,提异议者需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研究生处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信息,研究生处负责予以保密。

  5. 第十三条在每年度研究生毕业典礼上表彰“优秀实践研究生”及“优秀实践研究生指导教师”,并颁发荣誉证书。

  6.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8年5月25日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最终解释。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

                                       2018年5月25日

    研发[2018]11号石河子大学优秀专业实践研究生评选实施细则(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