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修订)

来源:研究生院发布时间:2022-11-14浏览次数:1668


石大校办发〔202216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树立良好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检测范围

申请参加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第二条 检测时间

检测分为答辩前和答辩后检测。答辩前检测工作需在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前完成,届时未参加学位论文检测或检测未通过的学位论文不得参加学位论文匿名送审;答辩后检测工作需在各学院答辩完成后至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涉及多个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统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前完成,届时未参加学位论文检测或检测未通过的学位论文不得申请学位。

第三条 检测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为WORD格式;电子版学位论文的命名格式为:“作者姓名-学号-论文名称”,提交的电子版学位论文内容必须与参加资格审查时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审阅、签字的纸质版论文内容一致。(各学院在进行检测前,务必要求研究生确认所提交的学位论文与导师审核的学位论文版本一致。)

(二)为提高检测速度,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率,请将学位论文的主要符号表、独创性申明、参考文献、致谢、作者简介、导师评语等部分删除,只保留学位论文封面、摘要、目录和正文部分。

(三)提供检测的学位论文须用WORD自带的自动生成目录的功能完成学位论文目录,以提高检测准确率,否则系统无法分辨章节,会按照字数生成段落,致使检测结果不准确。

第四条 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一)学位论文送审前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1. 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15%以下的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为“通过”,由导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申请者对重复比较高的章节进行修改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2. 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30%或因内容过短等原因无法检测的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为“不通过”,建议提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请者须修改学位论文,半年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3. 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15%至<30%之间的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为“复检”,申请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1周时间的修改,经导师、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同意的书面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后,可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为“通过”,申请者可以参与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复检结果为“不通过”,申请者当次学位论文匿名送审申请无效,需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半年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二)学位论文答辩后定稿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1.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修改后定稿检测结果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15%的,检测结果为“不通过”。需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参加下一批次学位论文定稿检测,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

2. 因学位论文版本提交错误造成的学位论文检测“不通过”,责任由申请者承担。

3. 以上检测标准为学校基本标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位授权点特点在学校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更详细、更严格的检测标准。

4. 所有拟参加答辩的研究生及其导师须对检测出的重复内容按“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说明”进行说明,并签署“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承诺书”。没有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和签署“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承诺书”的,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5. 凡故意规避学位论文检测的,存在购买、出售学位论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代写学位论文等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申请者,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处理。

第五条 检测管理

(一)各学院负责本院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研究生院将分配给每个学院一个子账号和检测篇数,检测篇数按拟参加答辩人数分配,学院管理人员不具备删除上传文献权限,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可查阅所有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

(二)各学院须指派专人负责本院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各学院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须对系统用户名、密码和相关检测过程等严格保密,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以外的材料进行检测,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封该学院查重账号;各学院可根据需要将学位论文检测的详细比对结果告知导师和申请者,由导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申请者修改学位论文。

第六条 导师职责

导师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道德规范进行严格把关,并督促学位申请者对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部分进行修改。若因导师失职失察导致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一)若同一年度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2篇检测“不通过”,学校约谈指导教师,并限期整改;若同一年度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3篇及以上检测“不通过”,学校约谈指导教师并予以全校通报。

(二)若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出现2篇及以上检测“不通过”,暂停其招生(上岗)资格1年。情节特别严重者,撤销导师资格。

第七条 其它要求

(一)兵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学位论文答辩后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具体要求根据兵团相关文件通知执行。如届时抽检不合格,按《石河子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试行)》(石大校发〔202045号)处理。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对培养优良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作用,要做好研究生和导师的思想工作。

(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通过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加强对在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的教育,对在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查看、仔细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规定(修订)》(石大研发〔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