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学位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9-01浏览次数:715

石大校发〔2021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遵循规律,严格制度,强化落实,整治不良学风,遏止学术不端,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努力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导师及各类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研究生导师及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责任人和评判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方向或研究领域涉及多个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研究生导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  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受理在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处理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评判机构。

第三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  学术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重学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经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后,方可投寄发表。所有署名人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研究生可以独立发表学术观点,并对独自完成的研究成果和独立发表的学术论文负全部责任。在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条  加强学风建设,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将科学精神、学术诚信、学术规范和伦理道德作为导师培训和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研究生入学时签署石河子大学学术诚信承诺书,在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中,安排必要环节(新生入学教育,开设讲座等),把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研究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通过研究生导师培训,进一步加强导师的师德教育,督促导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研究生导师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学术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学术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共同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第八条  在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伪造导师或专家评定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出售学位论文、学术论文或者组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学术论文或者组织代写的;

(四)提供论文发表虚假证明;

(五)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时,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加强预防和处置学术不端工作,将学术诚信管理与督导常态化,提高及时处理和应对学术不端事件的能力。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从快从严进行彻查。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和学术惩戒;违反法律法规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一)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出售学位论文、学术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学术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

(三)研究生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国家将学术论文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审理程序

第十条  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审理程序包括:举报人向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检举材料→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协同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大学纪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将调查结果反馈被调查者→被调查者申诉→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审→对调查的复审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如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形成处理决定→处理结果以学校文件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及学院应广泛深入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河子大学关于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研发〔20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