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研究生院发布时间:2022-12-16浏览次数:881
石大校发〔2022〕55号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硕(博)士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领域)授予。
第三条 凡具有石河子大学学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需身心健康,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始终坚定地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品德良好,通过意识形态审查,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高端职业领域实践技能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专业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四条 应掌握本专业学位类别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熟悉本专业学位类别改革,掌握本专业学位类别改革的新理念、新内容和新方法,前沿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本专业学位类别实践能力,能胜任相关的专业、行业性工作,在本专业学位类别相关理论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发挥自身优势,使用现代科学技术,解决本专业学位类别中的实际问题,开展创造性的专业技能工作。
第五条 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所有环节,实习实践合格,实践能力考核和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联系本专业学位类别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体现所学的相关理论、知识、方法对分析与解决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应用,并注重创新性。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研究论文、调查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相关项目(产品)设计等作为主要内容,以学位论文形式表现。硕士学位论文自然科学类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1.5万字,人文社科类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博士学位论文自然科学类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3万字,人文社科类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至答辩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年,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至答辩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年半,如果中途因故换题,应组织参与首次学位论文开题的专家进行重新开题,并经导师、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在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
第九条 向学院提交经导师签字认可的原始试验记录材料和实践报告。
第十条 各专业学位硕(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要求,按各学院制定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提前申请学位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符合以上十条条款的相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且本科专业背景与硕士阶段所学专业相近,专业基础扎实。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从入校注册到提前申请学位时,在校学习年限不少于2年,且开题后半年以上方可申请提前答辩。
(三)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要求: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项目(产品)设计、调研报告、文学艺术作品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其中国家级奖排名前四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二等奖第一位;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已获得专利号),排名第一;或者入选国家案例库;或者在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前二位、三等奖排名前一位。
学位论文评阅参照《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达到以上条件,经研究生个人申请、学院审核,报学校审议、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集中答辩,根据学校一年四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间,按学校通知要求提前准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批准,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及时送导师审阅,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定后,研究生需做以下工作:
1.将已通过导师审定的学位论文初稿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做成电子文档并打印一份,提交所在学院进行学位论文形式审查,并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位论文必须经过学院资格审查后,方能提交,学位论文资格审查小组一般要求至少有两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参加。学位论文按照《石河子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与书写规范》的要求撰写,并通过学校指定的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性检测。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安排专家小组对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情况(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学位论文水平、原始试验记录材料是否完备、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
3.硕士研究生资格审查材料(包括成绩单,发表学术论文、专利、获奖等成果的有效证明,资格审查结果等)由学院审核、学校抽查,博士研究生资格审查材料(包括成绩单,发表学术论文、专利、获奖等成果的有效证明,资格审查结果等)由学院审查后交研究生院进行进一步审核,资格审查通过者,统一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安排学位论文匿名评阅,资格审查材料由学院归档保存。
4.研究生可在研究生院网页上下载学位论文答辩审批材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并送导师审查。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
1.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采取“双盲制”评阅方式,即将评阅人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小组隐匿,同时将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匿。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为统一平台全委托送审,为确保匿名送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保证学位论文评阅质量,招标合同规定送审平台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评阅专家信息,相关人员也不得向平台询问评阅专家信息,违者按《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修订)》处理。
2.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为相关学科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且为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为相关学科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专家所在学校的相关学科排名与我校相当。
3.每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须送审3位专家;每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须送审5位专家。各学院答辩秘书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45天,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研究生送审学位论文的电子版(PDF格式)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位论文中所有涉及到导师、作者的直接信息(导师姓名、作者简历、致谢、发表学术论文中的作者和导师姓名、导师评阅表等)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学位论文来源的文字、图片等信息,均不得出现在被匿名评阅的送审学位论文材料中。
4.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具体要求见《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实施办法(修订)》。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临时机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成员应由本研究领域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中应至少有1位专家是来自校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人组成,成员应由本研究领域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为该学科或相关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校外专家至少2位,不少于1位博士生导师,提倡聘请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和行业领域两方面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提出,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导师和学位论文评阅人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组织答辩事宜。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为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填写和寄送答辩委员聘书,将学位论文于答辩前一周送交答辩委员。
2.收集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学位论文评阅书,复印发送给答辩委员,并将评阅人质询的问题,提前通知学位申请人。
3.协助学院做好答辩会务和接待组织工作。
4.答辩时负责做好记录,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
5.填写学位论文答辩人的有关表格和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
6.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整理归纳答辩记录,并填写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审批材料,及时将整理好的学位申请材料交学院汇总。
7.答辩委员会主席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评定表》《投票表》分发给每位委员。《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记录》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正式开始。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研究生不少于二十分钟, 博士研究生不少于三十分钟。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和列席答辩的会议领导、专家提问。申请人可稍做准备后进行答辩,也可即席答辩。提问与答辩的时间,硕士研究生合计不少于三十分钟,博士研究生合计不少于五十分钟。
第二十四条 提问与答辩结束后,即行休会。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先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学位论文评阅人的意见,答辩委员会根据上述介绍,结合学位论文答辩的实际情况,就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就是否同意申请人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博)士研究生学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第二十六条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当众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博)士学位水平所作的决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学位论文水平的综合叙述;
2.对申请人答辩的评价;
3.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
4.学位论文答辩的成绩;
5.是否同意授予硕(博)士学位;
6.其它意见。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签字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学位论文时,应公正评审、严格把关、坚持标准,答辩前每个委员必须预先审阅学位论文内容,作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坚持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一般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例外)。学位论文答辩过程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均应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的确定: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评价确定学位论文的答辩成绩(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并提出建议优秀的评定意见。
第三十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记录和决议书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由学院汇总,送校研究生院存档;其余的答辩原始记录、投票表等由学院存档。
第三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在学习年限内修改其学位论文后,按程序重新申请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学习年限内修改学位论文,按程序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申请答辩的时间应在首次参加答辩的三个月后进行。学籍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研究生院做出相应的处理。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达不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可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该专业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方能获得申请硕(博)士学位的资格: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掌握一定的现代化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宽的知识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实践能力和课程成绩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1.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
2.有独立担负本领域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3.本领域的研究(设计)具有实用价值。
(三)学位申请人没有同时向其它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凡符合申请学位资格的研究生,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博)士学位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学位申请人在学习期间违反学术诚信、学术纪律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
(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授予硕(博)士学位投票表决时,未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的;
(五)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学位授予: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进行审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未通过审查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其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答辩、申请学位做出决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条例进行审议。举行会议各级委员会须有全体委员的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作出授予硕(博)士学位的决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须经过公示,硕士公示期为一周,博士公示期为三个月。未通过审查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就是否同意其重新申请学位做出决议。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硕(博)士学位者,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自授予学位决定公布之日起,学位证书即行生效。
(四)对有舞弊行为或其它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他人有权提出质疑,进行监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认真对待,有权做出是否复议或撤销已公布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业学位硕(博)士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以上专业学位硕(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标准为学校基本标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院学位点特点在学校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更详细、更严格的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印发院发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河子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成果)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修订)》(石大校发〔202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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