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位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3-06浏览次数:163
关于做好2017年石河子大学学位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学位点: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石河子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方案》、《石河子大学学位点评估体系》,2015年起我校全面开展学位点评估工作。各学部根据各自学科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评估工作方案和评估体系。
为保证2017年我校学位点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对学位点评估工作流程及要求作进一步说明,具体如下:
一、评估工作流程
(一)制定或完善学位授权点的学位基本要求和授予标准;
(二)制定学位点评估方案或评估指南(确定3次评估的时间、评估专家,尽可能选聘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成员),并提前3天报学位办备案,以备督查;
(三)做好经费预算(经费包含专家评审费、交通费、住宿费、打印复印等费用),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及时整理账目并报销。
二、评估要求与标准
(一)各学位授权点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二)学术学位授权点评估标准按照学校或学部制定的评估体系执行,评估材料按照“学科评议组专项评估材料要求”提供;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标准及材料均按照“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专项评估要求”执行。评估材料中需提供学位授权点的学位基本要求和授予标准,提交材料年限为近五年(专项评估根据通知要求提交材料)的材料。
(三)导师所在一级学科由学部、学院、学位点统一协调,首先保证各学位点在评估工作中达到合格标准。
1、导师所在专业学位授权点和学术学位授权点可重复出现;
2、导师所在学术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间或专业学位授权点(领域)间不可重复出现;
3、跨学科、跨领域的导师只能确定在一个学术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或一个专业学位授权点(领域),不可出现在两个及以上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或不可出现在两个及以上专业学位授权点(领域),否则视为弄虚作假,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附件1,学位[2014]4号)十五条处理。
(四)评估材料需有评估报告中相对应的纸质版档案支撑材料,学院或学位点做好评估工作会议纪要,根据专家意见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评估总结报告,并留存评估专家反馈意见。
三、评估报告撰写及上传
1、各学位授权点在完成自我评估后,即进入整改阶段,针对不足之处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完善评估报告,并保证所填写内容在一级学科间没有重复使用导师信息和支撑材料,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的合格评估;对自评结果不理想的学位授权点,需在2018年1月-2018年6月参加校内复评。
2、自我评估所有填报信息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以备抽查,评估信息上传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学校根据学位点合格评估结果,2018年组织开展学位点抽评工作,抽评不合格的学位点由学校统一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附件1:学位【2014】4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pdf
研究生处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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