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校发〔202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工作,规范学校学位评定工作,保证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石河子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石河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权、学位授予、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审定和评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点涉及多个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履行相应职责,并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级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相应学院院长担任,各设副主席2-4名,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负责学位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秘书若干。
第六条 委员任期内若发生岗位变动,其委员身份自动调整补位,调整名单需经所在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基本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与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
(二)审查并建议本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和撤销,分别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研究制定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所辖学科专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四)审核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审核申请学位的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人以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全面审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情况和答辩委员会决议,提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六)负责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和获得学位后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学术规范审查工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七)负责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或审定,审查确定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导师聘任争议及相关事项;
(九)调查与学位、导师聘任等相关的投诉与举报,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十)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各级委员会应当以会议方式作出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本章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本章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各级负责学位工作的办公室人员列席各级委员会会议。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作出说明,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条 各级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
凡因出国、进修、挂职等原因连续1年以上无法承担或因个人原因无力承担相应委员会工作职责的委员,应按程序进行调整。
对在一个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所在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二条 如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委员会自新一届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上一届委员会自行解散,换届需要印发校级文件并公布。委员部分调整不需发文通知,但需作调整说明,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河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石大校发〔2017〕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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