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位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5-16浏览次数:165
关于对2017届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重复率检测的补充通知
各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新学位〔2015〕1号)、《石河子大学关于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石大研发[2010]8号)文件精神,及2016年自治区硕士论文抽检结果的通报,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维护学校声誉,学校决定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我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
所有于2017年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申请学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检测时间
为了不影响研究生毕业和申请学位,论文检测工作需在各学院答辩完成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前完成(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安排检测时间),届时未参加论文检测和检测未通过的研究生论文不得申请学位。
三、检测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为WORD格式;电子版论文的命名方式为:“作者姓名-学号-论文名称”,提交的电子版论文内容必须与最终提交至图书馆时导师审阅、签字的纸质版论文内容一致。(各学院在进行检测前,务必要求研究生确认所提交的论文与导师审核的论文版本一致。)
2、为提高检测速度,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度,请将论文的主要符号表、独创性申明、参考文献、致谢、作者简介、导师评语等部分删除,只保留论文封面、摘要、目录和正文部分。
3、请使用word自带的自动生成目录的功能完成论文的目录,以方便检测(这样系统会自动按目录中的章节进行检测,比较准确,否则系统无法分辨章节,会按照字数分为段落,致使检测结果不易读解)。
四、检测标准及处理办法
1、博士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50%、硕士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60%的论文和因内容过短、无法检测的论文,建议提交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延期申请学位。
2、博士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20%—49%之间、硕士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30%—59%之间的论文,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组织3-5名专家进一步审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
3、博士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20%以下、硕士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30%以下的论文,由导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研究生对重复比较高的章节进行修改。
4、博士、硕士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与论文送审前查重检测结果相差20%--40%的建议提交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5、以上检测标准为学校基本标准,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学科特点在学校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更详细、更严格的检测标准。
6、所有拟申请毕业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及其导师须对检测出的重复内容按“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检测承诺及结果说明”进行填写,并由学院统一交至研究生处,没有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和没有填写“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检测承诺及结果说明”的研究生,学院不得讨论该生申请学位情况。
7、凡存在购买、出售学位论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代写学位论文等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处理。
五、检测管理
1、各学院负责本院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研究生处将分配给每个学院一个子帐号和可检测篇数,检测篇数按拟参加答辩人数的1.2倍分配,学院管理人员不具备删除上传文献权限,研究生处学位办可查阅所有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
2、各学院须指派专人负责本院学位论文的检测工作,各学院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须对系统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等严格保密,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校外、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封该学院查重账号;各学院可根据需要将论文检测的详细比对结果告知导师和研究生,由导师根据检测结果指导研究生修改学位论文。
3、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和判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检测系统所得出的超过规定值的论文检测结果应进行进一步分析和审议,而不能完全依赖检测结果。
六、其它要求
1、2017年自治区学位办将在学位论文答辩后对论文进行抽检,具体要求届时根据自治区相关文件通知执行。如届时抽检不合格,学生和导师自行负责。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学位论文检测工作,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对培养优良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作用,要做好研究生和导师的思想工作。
附件1: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检测承诺及结果说明.doc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
2017年5月16日
版权所有:石河子大学研究生院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
邮编:832003 公安机关备案号:65910102000001 工信部备案号:新ICP备0500144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