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位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6-12浏览次数:258
关于调整石河子大学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
通知
各学院、学部: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规范学术组织管理,结合我校现阶段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情况,及我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分委员工作近期发生变动这一情况,经6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了《石河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并决定依据此章程对我校研究生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根据《石河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各学院、学部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学院、学部学位评定委员成员名单,并提出推荐为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对于长期不参加学院、学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委员,此次可作为调整的对象),具体事宜如下: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研究生设置学校、学部、学院三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定岗、定额席位制。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办法:学院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推荐人选中按给定席位进行选举。各学部委员会主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主任,具有正高级职称、承担学位管理相关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作为当然各级委员会委员。各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研究生处,由校长审核批准。
各级评委会委员的身份均依照岗位设定,委员任期内若发生岗位变动,其委员身份自动调整(学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和学院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学部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如有调整,由其继任者自然接替))。调整后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基本条件
1、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负责人;
2、我校学术造诣高、有参与议事热情和能力的教授或副教授,同时必须是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3、行业委员具有副高职称,在本行业有一定的专业威望,同时必须是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
4、委员年龄限定在任满一届(三年)委员时,未达到退休年龄。
5、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我校在编在岗委员(专业学位委员会行业副主任除外)。
三、组织程序
由学位授权点、学院、学部逐级推荐,报送上一级委员会人员名单,并由相应委员会产生主任、副主任及秘书。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位点推荐,学部委员由各学院推荐,校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部推荐,每个学部推荐5名校级委员。
6月13日下午19点前各学院、各学部将调整后的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名单、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名单及推荐本学部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名单(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至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
四、其他
无一级学科的学院不再增设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我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即为我校各级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同时承担各级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
2017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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