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术学位培养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6-14浏览次数:246
各位研究生:
2017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在即,希望所有参加考试的同学,要本着对自己、对家人、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现就进一步严肃考试考风考纪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位同学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家及学校关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规定,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坚决杜绝在考试中出现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替考、使用通信工具等各类作弊行为,不要相信社会上的各种非法信息。
2.同学们要高度认识到考试作弊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学校对考试中出现的任何违纪作弊行为,不论何人必将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决不姑息!
3.严禁学生在考试前以任何形式组织和策划其他同学进行有组织的联合作弊,对出现的群体性作弊的组织者、实施者,将给予从严从重的处理,对涉及违反国家法律的,将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预祝: 所有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考试顺利,取得优异的成绩!
研究生工作部(处)
2017年6月14日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令33号)》摘录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摘录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版权所有:石河子大学研究生院 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
邮编:832003 公安机关备案号:65910102000001 工信部备案号:新ICP备0500144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