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实施办法

来源:研究生院发布时间:2023-09-05浏览次数:3247

石大校办发〔202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取得高水平创造性成果,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勤勉治学,为国家培养更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学校决定每年评选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条件: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学位论文符合各学科的学术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四)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均为“良好”以上且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至少有1个“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结果至少有2个“优秀”

(五)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在85分以上

(六)学术学位研究生提出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须在高水平C类期刊上发表2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著,或在高水平A类或B类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提出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除达到《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修订)》规定外,还需在高水平A类或B类期刊再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七)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出申请优秀学位论文的,应具有较高的实践性或理论性,能切实解决生产管理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或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且专业实践考核为优秀。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还需提供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公开发表论文、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竞赛、作品、设计等厅级及以上奖励,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被厅级及以上部门采纳的资政报告、调研报告、案例等,上述代表性成果2项及以上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还需提供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公开发表高水平ABC类期刊论文、授权发明专利或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竞赛、作品、设计等省部级及以上奖励,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采纳的资政报告、调研报告、案例等,上述代表性成果2项及以上

以上高水平A类、B类、C类期刊详见《石河子大学高水平期刊目录》申请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见刊,其它成果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作者署名的具体要求参照《石河子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暂行规定(修订)》。

第三章  评选组织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采取学位授权点、学院、学校三级审核方式。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安排每年具体的评选工作;

(二)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工作;

(三)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四)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五)公示评选结果;

(六)负责组织国家级、省部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工作向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评选学年内获得石河子大学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评选前一个学年内获得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涉密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产生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申报;

(二)学位授权点推荐:各学位授权点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本学位授权点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分委员会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各学位授权点推荐的优秀学位论文进行评议,确定名单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根据学院推荐意见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确定为我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进行公示。为保证公正性和准确性,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维护科学道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研究生院将不予受理。

异议者的相关信息需要保密的,请在异议材料中注明,研究生院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的论文,不列入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名单。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的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对作者的表彰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只奖励一位具有导师资格的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第十五条 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从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当中推荐。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大校办发〔202216号文件中的《石河子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实施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