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位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9-01浏览次数:622
石大校办发〔2021〕25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进一步明确学位授权点工作职责,促进学位授权点日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点工作职责包括: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点点长(以下简称点长,同时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只设一名点长)、跨学院的学科方向(或专业领域)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及学位授权点秘书(以下简称秘书)。
二、选聘条件
第三条 点长、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教师,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博士学位授权点点长须为学校该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学位授权点点长须为学校该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 点长、负责人在本学科中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和较强的团队凝聚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是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方向或研究领域涉及多个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点长、负责人经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聘任。
第六条 点长、负责人聘期一般为四年。任期内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点长或负责人时,由学院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新的人选,按本细则第五条聘任程序办理。
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点长职责
第七条 点长在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点长带领本学位授权点成员负责制定本学位授权点建设发展目标总体方案及相应工作细则;就学位授权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并为学校学位授权点建设出谋划策。
第九条 负责抓好学位授权点学科梯队建设工作。在学院总体规划下做好本学位授权点的人才引进、导师遴选、骨干培养等工作,形成合理的学科梯队,建设高水平的导师团队。
第十条 负责本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1.负责研究生招生宣传、考试、复试和录取工作;
2.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方案;
3.负责研究生课程、教材建设等;
4.审核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5.负责研究生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6.组织本学位授权点导师及研究生的学术交流活动;
7.负责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的管理。
四、跨学院的学科方向(或专业领域)负责人职责
第十一条 在点长的组织下,做好跨学院的学科方向(或领域)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提出学科方向(或专业领域)的建设发展建议。
五、学位授权点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负责做好研究生招生、培养、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相关的通知、记录和材料准备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点长安排的与学位授权点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六、权利及工作量核算
第十五条 点长、负责人对本学位授权点的建设规划和招生指标分配具有建议权,对申请在本学位授权点招生的导师的招生资格有初审权,对违反各级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批评与规范的权利,有优先参加国内外研究生教育研讨和交流的权利。
第十六条 点长、负责人、秘书工作量核算,参照《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七、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每年由学院组织导师对点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每四年对点长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工作以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计划为依据,与学位授权点建设发展目标、学位授权点建设成效相结合,重点考核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骨干导师培育、导师团队建设情况等,以及点长对本学位授权点发展的贡献。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任聘。
八、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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