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位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9-01浏览次数:2190
石大校办发〔2021〕25号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岗位管理,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予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权点,设立相应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岗位,负责指导研究生的教学、科研,确定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制订培养计划,指导其从选题报告到完成学位论文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水平。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导师的评聘。
第二章 遴选原则
第四条 遴选工作要有利于优化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构,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条 遴选工作要有利于贯彻对不同类型研究生实行分类指导和分层培养的原则,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学位授权点建设发展,有利于发挥指导小组的集体作用。每位申请人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一个专业学位类别参加遴选(不得跨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遴选)。
第七条 遴选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八条 申请担任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近三年未出现教学、科研、意识形态等方面事故,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二、申请博士生导师需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有博士学位的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学和科研人员;申请硕士生导师需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有硕士学位的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学和科研人员。能正常工作并承担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三、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或在相应行业领域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行业领域保持着较紧密的联系。近三年内一般应主持或承担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培养研究生,以第一负责人承担的在研科研项目经费(在学校科研账户累计科研经费余额)应满足:
(一)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人文社科类学科2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学科50万元以上;
(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人文社科类学科1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学科30万元以上;
(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人文社科类学科3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学科10万元以上;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人文社科类学科2万元以上(其中教育专业类别不低于1 万元),自然科学类学科5万元以上(其中临床医学专业类别不低于3万元)。
四、近五年来,教学科研工作突出,并取得了与申报学科专业研究方向或专业研究领域相关的下列代表性成果。
(一)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遴选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1.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代表作5篇,自然科学类代表作6篇;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 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
4. 被国家采纳咨询报告1篇或被省部级采纳咨询报告2篇;
5. 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前二位;
6.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前二位,三等奖排名前一位;
7. 授权高水平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50万元以上。
(二)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遴选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1.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代表作4篇,自然科学类代表作5篇;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 出版本专业领域相关的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
4. 被国家采纳咨询报告1篇或被省部级采纳咨询报告2篇;
5. 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前二位;
6.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位,二等奖排名前二位,三等奖排名前一位;
7. 授权高水平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60万元以上。
(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遴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1.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代表作2篇,自然科学类代表作3篇;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 出版本学科相关的学术专著1部或副主编以上出版教材1部;
4. 被省部级以上采纳咨询报告1篇;
5. 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排名前三位,三等奖排名前二位;
6.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排名前三位,三等奖排名前二位;
7. 授权高水平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20万元以上。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遴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1.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代表作1篇,自然科学类代表作2篇;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 出版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专著1部或副主编以上出版教材1部;
4. 被省部级以上采纳咨询报告1篇;
5. 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排名前三位,三等奖排名前二位;
6.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四位,二等奖排名前三位,三等奖排名前二位;
7. 授权高水平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25万元以上。
五、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应有培养相应硕士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独立完整地培养过一届相应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主讲过硕士研究生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效果好,并能为博士研究生开设学位课程或学科前沿课程。
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是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实验环境和必要的科研资料及协作人员,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在专业领域实践单位或行业相关单位,进行专业实践、顶岗工作半年以上,或与专业领域实践单位、行业相关单位有横向联合课题。
六、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七、有协助本人指导研究生的团队,有落实相关工作的指导小组。
八、外单位申请人员除需具备以上条件外,需与我校相关学位授权点联系密切,在本学位授权点内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影响,对本学位授权点发展起积极作用的高级职称人员;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外高水平的学习、科研工作条件,能够对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申请人须有校内合作研究生导师,且合作导师有与校外导师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在校外导师未在校期间负责指导研究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导师评审程序
(一)在学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具备招生条件的学位授权点中,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方向或研究领域涉及多个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石河子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石河子大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提交申请表中相应的成果、项目、获奖证书等材料原件,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处审核签章,在研项目经费余额由学校计财处审核签章。
(二)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以上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召开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前,要有两位校外同行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书面评议意见。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申请人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者,其申请材料才能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本学位授权点的带头人,获得国家级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等)排名前五位者,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两位者,并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可以不经过以上评议过程,由本人申请,通过所在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者,其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才被确认。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内公布其表决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初选名单,并在10天内按程序受理个人或集体提出的异议。
(六)审定博士研究生导师过程遵循回避制度。申请人一律不参与涉及本人(含直系亲属)的评议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到委员数计算方法为总委员数减去回避的委员数。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审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石河子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石河子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提交申请表中相应的成果、项目、获奖证书等材料原件,科研项目由我校科研处审核签章,在研项目经费余额由我校计财处审核签章。
(二)学院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以上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申请人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委员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者方可通过。
(三)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涉及到二级学科或研究领域在多个学院,或为交叉学科的申请材料需提交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相关学院初选通过的申请人,按照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选聘条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就申请人是否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者方可通过。
(四)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石河子大学“3152”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ABC类,获得国家级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等)排名前七位者,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二等奖排名第一位者;国家或省部级专业(领域)、行业委员会委员,经本人申请、学位授权点同意,获得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可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公示。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在学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管理部门。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院或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七)凡跨专业申请研究生导师的必须写出申请报告,按同样手续审批;凡与我校联合招生的外单位研究生导师,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申请、审批手续取得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
(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首次新增导师仅限申请一个一级学科或一个专业学位类别。
(九)审批通过的新增研究生导师在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有义务积极配合学校管理部门对其导师资格进行复核,校院两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管理部门应为研究生导师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增列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增列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定期评审与不定期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期评审:定期评审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二)不定期评审:为保证部分优秀引进人才尽快走上博士硕士生研究生导师岗位,促进学位授权点发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不定期评审工作。
第六章 招生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每年在确定专业招生目录时,由学院进行一次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或取消其下一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一)课题已全部结题,无在研项目或目前在研科研经费(在学校科研账户累计科研经费余额)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人文社科类不足10万元,自然科学类不足20万元;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人文社科类不足3万元,自然科学类不足5万元;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人文社科类不足1万元,自然科学类不足3万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人文社科类不足1万元,自然科学类不足2万元;
(二)博士研究生导师近3年、硕士研究生导师近5年未在本专业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对研究生疏于指导,不能履行导师岗位职责;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位论文抽检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五)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责任心不强,经有关部门核实,由于指导不力,对学校学术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对研究生本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严重身心影响;
(六)不参加导师培训或违反学校其它相关规定;
(七)连续3年不符合招生资格者;
(八)连续两年有延期毕业生;
(九)本人提出申请暂停招生。
第七章 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凡新聘任的研究生导师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由学校、学院以及学位授权点分项负责。培训方式以学习文件、专家讲座、经验交流为主。培训内容主要有研究生导师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的基本要求,学校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优秀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经验,专业培养方案,我校研究生的培养环节,对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要求,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相关内容及教学改革实施策略等。培训结束时,需结合培训内容写出心得体会,交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业务管理部门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结合实际,在学校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提高相关学科专业的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认定条件,制定本学院相关实施细则。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河子大学遴选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修订)》(石大校办发〔2020〕30号)、《石河子大学遴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意见(修订)》(石大校办发〔2020〕30号)、《石河子大学遴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意见(修订)》(石大学位发〔2019〕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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