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通知公告

关于石河子大学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事宜的通知

来源:研究生院发布时间:2025-05-07浏览次数:10

各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石河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进行换届调整。

各相关学院根据本学院或学位授予点实际情况,提出学院或学位授予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中学位授予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指学位授予点涉及多个学院,由牵头学院组织成立委员涉及所有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譬如农业工程、教育、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农业等学位授予点)委员名单,并提出推荐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具体事宜如下:

一、委员会分类构成

1. 委员会分类

分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

2. 委员会构成

各级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3. 委员会人数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暂定为9-15人),主席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且原则上为学院院长;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总数暂定为25-29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及分管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相应学院或学位授予点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二、委员会组织程序

由学位授予点、学院逐级推荐,报送上一级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委员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2. 热爱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办事公正、认真负责;

3. 热心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与相关事宜处理;

4. 原则上为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负责人及本科专业负责人;

5. 原则上为我校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专业具有引领力,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威望,行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

6. 委员年龄原则上限定在任满一届(五年)委员时,未达到退休年龄;

7.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均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四、材料报送要求

    202551212:00前各学院或学位授予点分委员会将换届调整后的委员名单及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名单(电子版及签字盖章的纸质版)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附件:1.石河子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推荐名额分配表

2.石河子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

3.石河子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明细表

  附件1-3.docx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院   石河子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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